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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花齊放

2016/03/08 藥事法是醫療界的太上法?(謝坤川)


摘錄自台灣醫界 文/謝坤川台北縣醫師公會理事

「醫療契約」中的「醫療行為」義務,涵蓋「診察、治療、開給處方、交付診斷書到告知病情、處置、調劑藥品、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層層環節,出了醫療糾紛要找醫師賠,健保事後不給付仍要找醫師罰。原因當然是醫師是整個醫療行為的「通盤瞭解者」;所以醫師除了入學門檻遠高於其他醫事人員,且要修業長達七年,醫師的學習幾乎包含多數醫事人員的職能總合。

醫療是極其繁複的,需要各類醫事人員的協助。

但如同總統不會因為有總統府發言人,就變不能自己發言講話;精神科醫師不會因為有心理系,就不能看精神病;檢察官不會因警察有「司法警察」之職權,就喪失偵查權。

民國82年2月,在有計畫的運作下(半夜立法),立法院將原「藥物藥商管理法」修改成一部醫療界的「太上法典」,即「藥事法」。在無相關專業配套措施、無防禦申辯機會下,西藥師變成可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販賣業務者(第35條)(藥師高考根本沒有考本草學、方劑學、炮製學、中藥鑑定等)(目前西藥的藥師修得16個中藥學分,且不須經過任何中藥考試,即可取得合法的中藥調劑人員資格),醫療器材之輸入、製造及販賣(第4、13、40條),取得醫師之處方權(第50條);包山包海之餘,仍不忘防禦工事,在其最末章附則中增訂第102條越俎代庖界定「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以具「排他性」、「片面的」條文剝奪醫師的調劑權(第37條)。試想有一天警界在「警察法」增訂「檢察官以提起公訴為目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二年後,…偵查權以無警力之偏遠地區或刑案急迫情形為限」時,檢察官會如何感想 ﹖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辦牙醫師公會遊說立委推動國民口腔健康法案,月前偵結,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八名當時立委。同樣中藥商遊說藥事法第103條修正案,多位前、現任立委遭控貪污。「藥事行為」是整體「醫療行為」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沒有一個良醫是診療之後,不在意自己患者所接受的檢驗、調劑藥品正確與否,尤當病患取得的藥物來自不可預期來源時。「利委」及民間醫改團體不明就理,將對醫療院所與藥局僱用「非醫、藥人員調劑」的疑慮,被轉化成以排他性剝奪醫師調劑權的醫藥分業;不但造成醫療界惡鬥十餘年至今未息,更造成無數因無醫師監督下病患處方藥與同質保健食品加成服用的案例大增。

期待我們的司法界能站出來,主動調查當初修訂尤劣於藥事法第103條的第102條,有多少立委及社運團體受賄貪污,增訂如此不專業又一面倒,圖利特定行業,破壞醫療完整性的法條。

後 記

  1. 本文乃閱讀52卷第3期台灣醫界雜誌李志宏、施肇榮醫師發表之「被限縮的醫師調劑義務」一文之迴響。著重理念的傳導溝通,而非一般之文學或醫學著作,冀在爭取醫界同業之自覺與認同。
  2. 醫界長期深受論理不通的藥界及謬誤仇醫的醫改團體,以「歐美先進國家皆如此」及「世界潮流不可擋」等人云亦云說法所洗腦,卻不視「歐美HMO早已失敗」及「人民醫療費用居高不下卻又被嚇的不敢看病的原因何在?」。反觀台灣醫師們「有功無賞,弄破也要賠」,被斷腳(喪失固有的調劑權)斷手(藥師未扮好藥品守門員角色,健保卻罰處方醫師)之餘,也只能躲在後門狹縫,甘於爭取卑微的「子女探視權」(緊急調劑「義務」)。
  3. 醫界若有心向社會爭回「有尊嚴的調劑權」,必先自己內部宣導理念一致,破除已長期被催眠植入的錯誤百出之醫藥分業觀念。本文理念雖曾向部份「基層醫療」醫師宣導;但其占全體近4萬名「醫院、診所」醫師比,幾微不足道。
    醫師是僅存且典型的社會中堅知識份子,「尊嚴」是我們保持有醫療熱誠的原動力;但徒法自行的錯誤醫療政策卻讓周遭許多醫界前輩成了「法律邊緣人」,台灣全體醫界俱有責焉!
刊登日期:2016/03/08 | 點閱率:990